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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环境污染起诉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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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