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请条件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且参保缴费单位必须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社会组织等参保人员都不符合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缴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