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4、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