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只有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刑事诉讼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明确刑事诉讼的申请调解权,将刑事调解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刑事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启动调解由被害人、犯罪人决定,调解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申请或同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应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调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2、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人资格。建议刑事案件实行调审分离,可以让部分法官充任专职调解法官,或是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具有一定学识、身份和威望的人员,如退休法官、优秀律师、人民陪审员等聘请为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并将名单公布。 3、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期限和次数,为了避免以调解拖延诉讼等现象发生,应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4、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确系自愿调解或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在评价和衡量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应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准予撤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 5、刑事诉讼调解方式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通过调解改变罪名及犯罪性质,以及改变对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以“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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