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企业保全措施如何解除 |
释义 | 破产企业保全措施解除后,债权人不能申请保全,破产清算程序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特别清算由法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与监督,需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如财产不足可申请破产宣告,最后进行登报公告。 法律分析 一、破产企业保全措施如何解除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就应当当然解除,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相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未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保全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的裁定。 二、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如何保全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是不能申请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相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债权人的申报以及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都是重要的程序。对于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解除和债权人的保全问题,法院将根据法律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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