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他人案件怎么审讯 |
释义 | 司法机关向诉讼双方查问有关案件的事实。通常指法官或警察机关审理案件时,对与案情有关的当事人作详细的查问。 1、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2、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一、叫到派出所问话去审讯需要关押吗 叫到派出所问话去审讯一般是不会进行关押的,但如果执法人员有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的话,那是需要进行关押的,其它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还没有回来那么执法人员就是属于违法的操作。 公安局叫去问话有二种情况:一是作为证人,二是作为嫌疑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该如何对刑讯逼供罪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