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集体户买房后迁移户口可以怎么做 |
释义 | 成都集体户买房后迁移户口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入住证明(需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并盖章)、最近六个月的按揭证明(需前往按揭银行打印并盖章)、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为一张纸)。 2. 前往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成都市办证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 3. 申请准迁证:在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或成都市办证中心会出具准迁证。 4. 前往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持准迁证前往 法律分析 成都集体户买房后迁移户口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入住证明(需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并盖章)、最近六个月的按揭证明(需前往按揭银行打印并盖章)、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为一张纸)。 2. 前往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成都市办证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 3. 申请准迁证:在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或成都市办证中心会出具准迁证。 4. 前往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持准迁证前往集体户口所在部门,并提交相关材料。 5. 开具户口迁出证明:集体户口所在部门会开具户口迁出证明。 6. 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或成都市办证中心:持户口迁出证明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或成都市办证中心,落户即可。 二、成都集体户口买房后户口办理流程 1、本市集体户籍的居民,落户在单位的,供给单位户籍主页复印件(不强行请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自己页原件。 2、集体户口落户本地人才服务基地的,户口主页复印件加盖本地人才档案公共办理服务基地印章。 3、持外省市集体户籍的居民,供给自己页原件即可。需求原件的时分,有必要要拿出原件。 4、依据有关规定,购房落户当事人需向公安机关供给:房子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有家族随迁的,还需供给结婚证、爸爸妈妈后代联系证实。以上所有证件、证实上的人员户籍信息有必要共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集体户成员在购房后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户口迁移: 1. 首先,集体户成员应与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所购房屋的权属性质为“集体户房产”。 2. 购房者应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集体户口簿》,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集体户口。 3. 购房者应将原集体户口簿上的户口页和集体户口首页上的印章交回给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填写《集体户口迁出申请表》。 4. 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提供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首页和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 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并将其原集体户口簿上的户口页和集体户口首页上的印章交回给购房者。 6. 购房者应将原集体户口簿上的户口页和集体户口首页上的印章交回给迁入地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根据以上步骤,集体户成员在购房后可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办理过程可能会因地区、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前应先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顺利办理。 结语 成都集体户买房后迁移户口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入住证明(需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并盖章)、最近六个月的按揭证明(需前往按揭银行打印并盖章)、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为一张纸)。 2. 前往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成都市办证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 3. 申请准迁证:在办理地点,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或成都市办证中心会出具准迁证。 4. 前往集体户口所在部门:持准迁证前往集体户口所在部门,并提交相关材料。 5. 开具户口迁出证明:集体户口所在部门会开具户口迁出证明。 6. 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或成都市办证中心:持户口迁出证明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办证中心或成都市办证中心,落户即可。 二、成都集体户口买房后户口办理流程 1、本市集体户籍的居民,落户在单位的,供给单位户籍主页复印件(不强行请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自己页原件。 2、集体户口落户本地人才服务基地的,户口主页复印件加盖本地人才档案公共办理服务基地印章。 3、持外省市集体户籍的居民,供给自己页原件即可。需求原件的时分,有必要要拿出原件。 4、依据有关规定,购房落户当事人需向公安机关供给:房子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有家族随迁的,还需供给结婚证、爸爸妈妈后代联系证实。以上所有证件、证实上的人员户籍信息有必要共同。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四条\t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五条\t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六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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