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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集体户如何落
释义
    成都集体户的落户流程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持《户口准迁证》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和最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集体户口分为四种方式,分别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生、技能人才和积分入户,但需要满足不能在成都有自己的房子这一前提。集体户口是单位为解决聘用外省市人员户籍问题而获得的户籍登记地址,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
    法律分析
    成都集体户的落户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对不同类型的集体户准备相应的材料,并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和被迁移人《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当事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成都如何才能挂集体户
    四种方式落集体户口:
    1、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往届都可以);
    2、应届专科生;
    3、技能人才入户;
    4、积分入户。
    但是有一个前提,落集体户口的不能在成都有自己的房子。
    三、什么是集体户
    “集体户”就是“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意思就是很多人一个户口,通常是单位、学校等等,这种户口是分页的,不是单纯一个户口本,其他性质和普通户口完全一样。
    集体户口是一个单位为解决聘用外省市人员户籍的问题,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而获得的户籍登记地址。一般一个单位要达到一定的人数规模可以开户,不足的招聘人员的户口集中存放在人才中心或劳动市场。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是"双重"管理的"户籍"例如:"学生宿舍""工厂集体宿舍"等.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的.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单独立户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集体户一般由单位设立,为所属职工提供服务,集体户设立单位依据公安机关相关户籍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自身的户籍管理制度,所属职工应该按要求遵守,如果员工从单位离职,员工不再享受单位提供给在职职工的集体户服务,并且员工应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
    如果你到外地的单位工作,那么你在没有买房没有这个城市的户口的话,往往会把户口落在单位里,这就是集体户口。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户是指在非农人口集中地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组成,实行村务自治、人口管理、社会公益活动的居民小组。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对集体户有一定的研究和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户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成都市公安局核准后,方可设立。
    在具体流程方面,集体户的设立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
    1. 拟定组建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组建集体户的必要性、可行性、成员构成、管理方式、活动范围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拟定组建方案。
    2. 提交申请:拟定组建方案后,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等。
    3. 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对组建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则予以批准。
    4. 公告公布:批准后,需在拟组建集体户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布,以便居民了解集体户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组建准备。
    5. 组建集体户:在公告公布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组建方案的要求,完成组建集体户的相关工作,如选举产生负责人、制定管理章程等。
    总之,集体户的设立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撤销或者改变集体户的性质和组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查处。
    结语
    成都集体户的落户流程包括准备相应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以及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而要成为集体户口,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专科生、技能人才或积分入户等。集体户口与居民户口有所不同,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且离开单位时户口必须转移。集体户口是由单位和派出所共同管理,为所属职工提供服务的特殊户口。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三十条\t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十五条\t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四十六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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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