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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集体户转个体有哪些流程
释义
    成都集体户口户转成个体户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所需资料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工作单位集体户口证明、人事档案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出具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集体户口户想要转成个体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二、所需条件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2、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
    3、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
    三、所需资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物管开具的入住证明)等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四、由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的途径
    1、个人在当地有房产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房产处;
    2、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集体户可以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所有,而转变后的个体经营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
    转变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向迁入地迁出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2. 向迁入地迁出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变更手续;
    3. 向迁入地迁出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 向迁入地迁出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 在迁入地迁出地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户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所有,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同时,集体户转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所有,可能会对原集体户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成都集体户口户想要转成个体户,需满足四个条件。首先持有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以及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接着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此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证明、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证明、人事档案已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证明,以及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若申请人符合条件,则可以通过个人房产将户口迁入房产处,或者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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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5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