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业户口是否属于居民家庭户口 |
释义 |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居民家庭户口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该决定提出了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的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这一改革举措旨在推动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 居民家庭户口不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拓展延伸 农业户口与居民家庭户口的区别与权益保障 农业户口与居民家庭户口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区别。农业户口主要指农村居民的户口,而居民家庭户口则是指城市居民的户口。农业户口通常与农村土地、农业生产等密切相关,而居民家庭户口则与城市就业、社会保障等更为紧密。在权益保障方面,居民家庭户口享有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农业户口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为了确保农村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加强农业户口的改革和政策支持,使其与居民家庭户口享有更为平等的权益保障。 结语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居民家庭户口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一改革旨在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在权益保障方面,居民家庭户口享有更多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为确保农村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户口的改革和政策支持,使其与居民家庭户口享有更为平等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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