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32条内容 |
释义 | 民法典第32条规定了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选择,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以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第32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方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即有权自主选择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此外,该条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如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等。总之,民法典第32条确立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框架,为合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语 民法典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方式,即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可能会被撤销监护权。最后,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以及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以上是对民法典第32条、第36条以及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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