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防卫权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与分析 |
释义 |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有关,使得防卫人权利强化但不法侵害者权益保护不足,存在滥用趋势;同时,特殊防卫权制度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的保护,违背了刑法正义性与功利性的平衡原则。 法律分析 特殊防卫权是指,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诞生,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特殊防卫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从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方面来看。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是刑法价值冲突的聚焦点,它可以涵盖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安全和灵活等价值冲突形式.特殊防卫权制度反映了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两者的利益冲突,也就是立法者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两者的选择。《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使得原来应该保持平衡的刑法两大机能失衡,有悖于人权保障的要求。特殊防卫权制度没有规定防卫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没有注意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大机能的协调与平衡,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赋予了公民极大的正当防卫权,但对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却照顾不周,有导致特殊防卫权滥用的趋势。刑法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两大机能。社会保护要求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则意味着刑法须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线,通过防范公权越界来保护公民权利。因此,特殊防卫权的设立在强化防卫人权利的同时,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从刑法的正义性与功利性的取舍方面来看。功利性和正义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对矛盾他们之所以有这种选择,是因为他们认为防卫人是弱者,侵害人是强者,而法律应当首先保护弱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在防卫过程中存在一个角色转化的过程。防卫人在遭受侵害人有备而来的侵害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但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后,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此时不法侵害人就取代防卫人,成为了弱者。因此正当防卫制度也需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度要求,然而,特殊防卫权制度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鼓励见义勇为而取消了此种限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公平。 结语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它没有规定防卫行为的限度,导致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对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另一方面,特殊防卫权制度强调了对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但忽视了对不法侵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刑法中,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应该平衡并相互协调。因此,对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设立需要更加关注这两个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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