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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资产评估机构所需材料
释义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并注明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6、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合伙人自主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
    一、申请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方式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当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在申请中须注意的有:
    1、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二、申请资产评估机构的程序
    1、财政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财政部对相关信息的公示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拟转入的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当事人在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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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政部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为资产评估机构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授予资产评估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为资产评估机构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资产评估批准书的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授予资产评估资格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资产评估资格授予对象;
    2、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4、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5、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5、申领资产评估证书
    申请人办理完成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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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