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广州如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释义 |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在取得相应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政策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在取得相应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4、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广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呢 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以上)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公司章程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以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消防设备齐全)等。 ⑤劳务派遣信息系统清单 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⑦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 ⑧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⑨其他需要提交资料。 ⑩劳务派遣公司内部员工买半年以上社保。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而广州作为广东省的行政中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前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因此,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以确保许可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广州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结语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在取得相应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办理广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②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以上)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公司章程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以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消防设备齐全)等。⑤劳务派遣信息系统清单。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⑦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⑧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⑨其他需要提交资料。⑩劳务派遣公司内部员工需购买半年以上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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