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部分赠与 通过办理公证手续,将房产的部分份额赠与给孩子,首先办理部分赠与公证,而后凭公证书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原件办理产证共有人的添加。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契税按照1.5%比例征收。过户过程中还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二、部分转让 直接办理房产的部分买卖。举例说明:原产证登记为夫妻两人,现想将小孩的名字添加入房屋产证。夫妻二人作为出售人将房产的部分(购买比例自定)卖与小孩,采用部分产权交易的方式,把一定比例的产权过户给子女,其中涉及到的税费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