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继承的取得要求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晚辈血亲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5、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