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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警后多久受理案件
释义
    报案后,行政案件在24小时内受案审查,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在3日内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30日;另外,文章还介绍了报案后一般七天内立案的具体流程和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范文。
    法律分析
    一、报警后多久受理案件
    报案后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受案审查,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在3日内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
    二、报警后多久可以立案
    1.报案后一般七天内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的,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三、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范文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决定受理案件,用书面通知原告的司法文书。由五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2.被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案由及受理通知;
    3.正文。这是主要部分,即写明应办事项,一是办理诉讼人的证明材料,二是向法院补交各项证据材料的日期和送达方法,三是按规定预交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事宜;
    4.尾部。写明其他要办理的诉讼事项,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
    5.附。写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空白)二份及其他诉讼需要的材料。
    结语
    公安机关受案审查期限根据案件性质而定,一般在24小时至30日之间。报案后一般七天内可以立案,但需经过审查决定。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包括标题、案号、受理通知、办事要项、诉讼费等内容。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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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