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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诱导证据是否具有证据价值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依法收集,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任何与案件相关的公民都有提供证据的条件,但诱导形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
    法律分析
    诱导证据不算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所以,诱导的形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不能作为证据。
    拓展延伸
    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及其对案件的影响
    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及其对案件的影响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实践中,诱导证据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可靠性、证据的来源和完整性等。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涉及对证据的认真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诱导证据对案件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它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并在法庭上有效地辩护和辨认。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诱导的形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不能作为证据。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及其对案件的影响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关键问题。律师应充分了解和评估诱导证据的可信度,并在法庭上有效辩护和辨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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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