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除了对广告代言以及虚假广告的界定作了新的规范和解释外,也设置了一个巨大词库,许多极限词语将不能够出现在广告词中,违者可能会被追求法律责任以及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