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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认定
释义
    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应根据继父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所区别,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对于60岁以上的继父母,特别是高龄老人,精神上的关爱显得至关重要。继子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赡养扶助办法,使继父母能够生活充实,安享晚年。同时,继子女具有赡养扶助的主观意愿,立法应赋予其选择权,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分析
    由于赡养是晚辈对长辈所尽的法定义务,在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的要求上与抚育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在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1)继子女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通常包括对继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包括提供住房保障。当继父母患病时提供了医疗费用,使继父母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等。当然,继父母作为成年人或者有经济来源的人,在生活上一般都有各种保障,有的甚至条件还优于继子女,因此,如果继父母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都很好,确实不需要继子女赡养扶助的,则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而对于60岁以上的继父母而言,由于他们年事已高,且日渐体弱多病,特别是七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的甚至生活已无法自理。还有的老年人在退休或生病之后很容易产生多疑、孤独、失落、抑郁、恐惧和焦躁等不良情绪。因此,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外,精神上的关爱与慰藉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的继子女应当根据继父母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不同的特殊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赡养扶助办法,使继父母能够生活充实,安享晚年。同时,赡养扶助的持续时间应当以继父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以不少于2年为底线。
    (2)继子女具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主观意愿。与继父母的选择权一样,立法上同样也应赋予继子女以选择权,使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结语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赡养扶助办法,确保其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尤其对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高龄老人,精神上的关怀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赡养扶助的持续时间应以继父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至少不少于2年。立法上应赋予继子女选择权,以保持当事人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的一致,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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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