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或劳动者在1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被认定为工伤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劳动能力等级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赔偿。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