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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加工许可证办理
释义
    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的简单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以上就是对生产加工许可证办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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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3: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