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
释义 | 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承担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清偿时是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向承担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合同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代为清偿人允诺后又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求偿,不能向代为清偿人求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他人债务,故于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不发生清偿效力,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清偿,而不负迟延责任。 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同时,又由于两者的法律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探讨,以便能正确判断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产生原因上,债务承当只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第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内容,并且在两种情况下不构成代为清偿,一是第三人认识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二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的清偿。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第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嗣后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 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许由他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务人免其债务,合同债权因而消灭。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就具体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时,则可依该法律关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限度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时即发生法律上类似于债权让与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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