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 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生冲突。 3、实体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在行政诉讼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一起解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求很高,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庭审程序混乱,法庭调查条理不清,庭审难度增加。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越来越多地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之中,越来讼越频繁地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由于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的理解有误,自然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认定也出现了混乱。一是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附带的民事诉讼为因行政行为的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诉讼;二是可以附带的民事诉讼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因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争议案件。其理由是行政裁决行政行为与民事争议诉讼有关联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确定应建立在对案件性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应透过关联案件的复杂表象把握案件的本质属性。所以确定其范围至少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案件的属性在主体上是否属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否源于同一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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