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和承担者 |
释义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致害责任是指,如果有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行为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无法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致害责任,具体是指如果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拓展延伸 道路通行权侵害的法律保护与救济措施 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与救济措施。首先,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要求侵害者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其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侵害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行政处罚等,以维护道路通行权的正常秩序。此外,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总之,道路通行权的侵害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救济措施,以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和权益。 结语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责任明确,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应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亦需承担责任。法律为保护道路通行权提供保护与救济措施。民事诉讼可寻求赔偿,法律规定处罚措施维护秩序。受害人可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保障权益。维护交通安全和权益,侵害行为必将面临法律制裁与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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