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报告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如保险人违反等价原则、欺诈、误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报告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恶意违约行为会导致交通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应当遵守报告义务,履行应尽的诚实信用义务,保险人应当遵守等价原则,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