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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您应该了解的那些风险!
释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加之资金天然的逐利性驱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风险因素也不断增多,导致纠纷频发。2017年,威海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86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0%,同比上升17.3%,较五年前的2013年增长1.03倍。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仍呈上升趋势,1-3月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963件,同比上升12.3%。
    风险一:小心高利贷的“套路”
    风险二:小心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等“陷阱”
    风险三:小心区分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样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样的债务又能算作“个人债务”呢?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明确怎样才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对于债务人,需要清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不受配偶不当的个人借款行为的损害。
    典型案例
    认定为共同债务:王某与前夫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借款数万元,后由王某在借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依法认定诉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与顾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共同意思表示,虽然王某的名字是后来补签的,但属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
    认定为个人债务:张某与前夫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以个人名义借款数万元,写明“用于资金周转”,但夫妻双方并无共同生产经营,也无借款合意,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依法认定诉争借款为秦某个人债务,由秦某个人偿还,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要素: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二是用于家庭生活、为家庭生活所需;三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债权人举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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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22: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