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公用面积被私自占用,业主如何依法维权? |
释义 |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停止占用公共区域,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若确需临时占用,需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 占用了公共区域就是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拓展延伸 小区公用面积被私自占用,业主的法律维权策略与实施 当小区公用面积被私自占用时,业主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维权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业主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相关文件等,以证明该公用面积被占用的事实。其次,业主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权益保护途径。接下来,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如果这些途径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或仲裁等,寻求司法救济。在实施维权过程中,业主应保持冷静、理性,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共区域的占用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可要求其停止占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特殊情况下,需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业主应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提出书面投诉,若问题无法解决可考虑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冷静理性、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是维权的关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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