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适用于哪些情况和行纪人的定义和权利。留置权是指行纪人在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对其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的权力和责任。行纪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行纪业务包括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已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三个条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 法律分析 留置权适用于哪些情况? 当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可以对其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是如何定义的 行纪人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负有的义务有: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三、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 拓展延伸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包括:首先,留置权人或者第三人必须有留置权;其次,留置权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最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如果满足以上条件,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可以对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行纪人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享有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行纪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已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三个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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