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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应符合什么条件
释义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
    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一、留置权租金问题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权具有两个特性:“占有合法性”和“关系法定性”。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于房屋内动产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为而生的占有,法律也未规定此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构成合法占有;同时,该动产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不属于商事行为,不构成商事留置,不能适用“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款。
    因此,出租人对此动产不享有留置权。
    二、合同如何约定留置权
    合同是可以约定留置权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留置权与担保物权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担保物权区别如下:
    1、担保物权是指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其他物权,是指直接取得或者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确保债权的实现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由此产生的债权在清偿前未留置,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依法出售留置财产,优先从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是担保物权,但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发生。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前两种产生由合同约定,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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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