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需要的,一、买方通知卖房腾空房子若房子有租户,卖方要提前通知租户到场,进行物业交割;二、清点设备买卖双方和租户共同检查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清点赠送家电等;三、清点费用水、电、煤、供暖和物业费,卖方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四、过户有线电视双方携上月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有线电视初装凭证和新房产证到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五、核实户口迁出双方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核实户口迁出;六、双方签署“物业交割确认”买方退换物业保证金并向原业主要齐各项费用发票;七、办理物业更名买方携带新产权证去物业公司办理物业更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