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深圳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3、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4、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6、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四)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而有违法记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