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该规范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并提供了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情形。如果符合撤销条件,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范旨在保护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婚姻登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如果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受理情形: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并且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受胁迫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并且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并且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在此过程中,受胁迫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并且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对受胁迫一方的主张不认可,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如果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受理情形包括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当事人宣读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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