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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由谁做出?
释义
    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由人民法院做出,根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主动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通过调解或上诉解决。人民法院是作出婚姻无效判决的机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书由法院做出。
    法律分析
    一、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由谁做出?
    启动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依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而决定。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说是属于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具体的情况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的,所以判决书应当是由人民法院做出来的,毕竟人民法院是属于我们国家审判机关。
    结语
    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人民法院做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也可依法确认其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处理应根据协议或依法判决,子女问题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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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