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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流程
释义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如下: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一、开庭有什么程序
    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二、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2、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4、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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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