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薪酬保密制度是否违反劳动法? |
释义 | 1、我国法律对薪酬保密是否合法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而薪酬保密制度更多的只是作为企业管理手段,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薪酬保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否则是违法的。 2、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公司在规定薪酬保密的时候主要考虑到人才的流失。很多人在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对公司的贡献方面都会有所差异,公司对于差异的人可能会发以不同的工资,但对于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人为在得知工资不一样的时候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因此公司就会规定薪酬保密,不知道别人的工资,员工就不会流失。但薪酬保密制度都被公司滥用了,其目的在于压低员工的工资,属于同工不同酬,违背了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基本原则一般并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亦不需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则的内容在明确性程度上显然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但是基本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远地大于具体规定。劳动法的某一具体规定只能对一类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基本原则却可以调整整个劳动关系运行领域。 2、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只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劳动法对某一类行为的具体规定或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改变等,但基本原则则是相对稳定的。 4、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对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均具有约束力。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各类具体规定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