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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中可以约定包含保密费吗
释义
    可以,但不能有效增加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约束力,却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的定义,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保密费”的做法有害无利。
    另外,企业要注意:
    1、即使工资中不包含保密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该依法依约履行保密义务。
    2、将保密费约定在工资中,不能增加企业的利益,却增加了工资的数额,对用人单位来讲会增加额外的经济支出,如确定社会保险基数、经济补偿标准等。
    参考法规:
    1.《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3.《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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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