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释义 | 农村自建房买卖需办理手续,包括向村委会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签订买卖合同等,无需公证合同。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有特殊需求等,不得存在非法转让房屋、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等情况。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如国家建设、拆迁、重建、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农村自建房买卖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买卖双方若是想要进行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只需要自己有相关的意愿即可,但是农村自建房则不同,自己具有意愿还不行,还需要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流程。 2、农村自建房买卖需要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拥有了证明之后,才可以进行农村自建房买卖交易。当然,涉及到房屋的买卖都不是小事,合同还是必须要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之后,交易双方便可以经过协商并且签订买卖合同了。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流程中,是没有公证合同这一个步骤的。一般来说,在买卖双方签订了正规的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了。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结语 农村自建房买卖手续相对复杂,需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并获得同意,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应签订合同,但无需公证。完成合同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需要建房但无宅基地的离退休人员等。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情况包括非法转让房屋、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迁建、城市规划调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