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保修期有多长? |
释义 |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售出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同部分的建筑工程有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地产商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保修工作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1、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房屋质量保修期有多长的时间?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结语 房屋交付使用后,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对于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同部分的保修期限有所不同,具体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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