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如何设立和转让? |
释义 | 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分为占有和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为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相关法律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但是,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另外,担保物权编也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规定。 一、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主要是通过占有和交付来实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的情况。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占有动产或第三人占有动产时,也可以代替交付。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其公示手段。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为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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