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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由谁来提供一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释义
    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下情况例外: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一、刑事案件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法律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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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