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由一方单独转让? |
释义 | 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否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需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另外约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双方签订合同,另一方默示同意即可认定为同意。另外,如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不能。我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共有房屋,否则将侵犯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然而,如果在出售过程中,另一方明知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为其默示同意,不得以未亲自参与处分为由否认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善意取得则需符合一定条件。因此,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中,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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