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资料立卷归档有何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是调解人员在办理调解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备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工作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调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解记录不同于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它只是对当事人从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到调解结束,一个持续过程的记录。比如当事人姓名、受理纠纷时间、争议的内容、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的记录。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无论调解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应当由人民调解员记录调解的情况。2.调解工作档案。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档案的管理,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人民调解档案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调解工作档案包括: (1)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册; (2)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 (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 (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 (5)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3.调解档案的立卷顺序及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各地方对调解工作档案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做法。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形成卷宗,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一般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调解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4)和当事人谈话记录; (5)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 (6)调查笔录; (7)调解协议书及底稿。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应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8)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 (9)附卷材料。由各调解组织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实践中,许多地方调解档案工作做得井井有条,人民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归档不仅能够做到一案一卷,而且排列顺序按照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编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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