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是否有效 |
释义 | 人民调解法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员应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人民调停工作文件是调停人员在调停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考试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资料,是人民调停工作的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工作中务必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有关调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案档案、存放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纳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人民调解员应记录调解情况。调停记录与调停协议书的形式(书面或口头)不同,只是向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停委员会的调停,直到调停结束,是持续过程的记录。例如,当事人的名、受理纠纷时间、纠纷内容、无法达成协议或调停的,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调停协议履行等记录。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无论调解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应当由人民调解员记录调解的情况。 2、调整工作文件。为了加强人民调停工作调停文件的管理,根据调停工作的实际情况,人民调停文件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调停工作文件包括: (1)调停网络成员名单 (2)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 (3)矛盾纠纷受理、调整情况登记书 (4)矛盾纠纷调停文件 (5)每月报告、半年报告、全年报告和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6)矛盾纠纷集中调查调查所相关资料 (7)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3、调整文件的立案顺序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各地已经形成了调停工作文件的规范做法。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形成卷宗,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一般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调解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 (4)和当事人谈话记录; (5)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 (6)调查笔录; (7)调解协议书及底稿。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应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8)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 (9)附卷材料。由各调停组织装订成册,制作统计文件,妥善保管调查。实践中,许多地方调停文件工作井然有序,人民调停纠纷的业务资料备案不仅可以一卷一卷,还可以按调停过程和材料形成的顺序排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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