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要求,包括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而申请注销、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申请人应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十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执业,准予执业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 法律分析 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而申请注销的; 2. 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3.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有什么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证书的办理注销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律师执业满十年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来说,律师执业满十年后,律师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执业满六年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来说,律师执业满六年后,律师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注销申请。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律师应当提交本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应当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后,律师需要重新参加律师执业准入考试并申请新的律师执业证书。此外,律师在办理注销手续前,还应当结清其未结案件,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结语 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而申请注销、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准予执业,则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则由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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