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资料 |
释义 | 一、甘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的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除以上1-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文本48)或原主管司法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证收回材料 2、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的,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职业证明 3、申请人彩照 4、所在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5、身份证 6、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告知承诺书 7、公司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姓名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8、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的,应同时提交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以及所在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9、律师执业证 10、《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11、军队出具的该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或该律师在军队的执业档案调档证明 1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材料 13、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姓名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14、转业或退役后的安置情况证明 15、若需要同时变更执业机构的,需同时按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提交相应备案资料 16、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文件 17、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中心聘用(任用)正式文件 18、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转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9、军队转业证或退役证 20、原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所在单位离职证明文件 21、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 22、援助律师工作证(执业证号页、姓名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2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甘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甘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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