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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缴存基数是多少
释义
    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进行了调整。自2016年缴存年度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个人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超过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后将不能缴存。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的调整时间和范围已确定。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
    法律分析
    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2016年7-9月份完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自2016年缴存年度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个人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超过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后将不能缴存。
    三、缴存基数
    本汇缴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直和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2016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五、缴存限额
    2016年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暂定为2449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5878元(24490元×12%×2)。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拓展延伸
    中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规则及最高限额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分别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最高限额则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分别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存,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上限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中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规则及最高限额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结语
    根据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的调整,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2016年7-9月份完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的调整工作。缴存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自2016年缴存年度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个人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超过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后将不能缴存。缴存基数本汇缴年度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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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4: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