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不可以,除非父母行使探望权严重损害子女健康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利于身健康由民院依止探望权利止原消失应恢复探望权利 婚姻止探望劝行使定事由概括规定利于身健康即探望给身造损害根据司实践其情形主要:(1)探望权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2)探望权患严重疾病能危及健康;(3)探望权行使探望权侵权行或者犯罪行损害利益;(4)探望权与情严重恶化坚决拒绝探望;(5)其利于身健康情形ps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10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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