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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冒名登记的法律规定?
释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被冒用人的冒名登记反映,并由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对于被冒用人的身份核验,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申请及身份证件,并可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支持公司或其他股东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的请求。
    法律分析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信〔2019〕128号)
    第1条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被冒用人的反映,并由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冒名登记。被冒用人可以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同时不支持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追究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被冒用人的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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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