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发货赔偿标准 |
释义 | 虚假发货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虚假发货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承受损失; 2、增加赔偿的金额通常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花费的三倍,如果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五百元的,法律规定为五百元; 3、故赔偿标准应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视为五百元。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如下: 1、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导购误导消费; 5、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虚假发货赔偿标准应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视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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